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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可通过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站(http://218.94.26.178:66/sp/)注册申请。

2.向许可审批部门书面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统称《细则》)

三、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办理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有不符合审批条件“(一)新办 1.准予批准条件”的。

(二)依申请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单位 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变更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发证单位监管范围,申请人应在原发证单位申请注销后,凭注销证明向变更后经营场所所在监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单位报告。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申请变更的内容应符合审批条件“(一)新办 1.准予批准条件”的有关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条件”的。

(三)延续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申请;

(2)应符合审批条件“(一)新办 1.准予批准条件”的有关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三)延续 1.准予批准条件”的。

(四)补证

1.准予补证的条件

(1)申请人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监管部门网站或者是其他县(市、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2)《食品经营许可证》毁损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四)补证 1.准予批准条件”的。

(五)依申请注销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申请人主动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注销,提交相关材料,并交回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五)依申请注销 1.准予批准条件”的。

五、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并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当用A4规格纸张打印(平面布置图、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除外),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复印件还需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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